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历史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总行位于石家庄。1949年2月总行迁往北京。

  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银行,同时履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

  1983年9月,中国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成立四大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2003年,以第十届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

  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经理国库。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历任行长

  南汉宸 任期1949年10月- 1954年10月

  曹菊如 任期1954年11月- 1964年10月

  胡立教 任期1964年10月- 文革期间

  陈希愈 任期1973年5月- 1978年1月

  李葆华 任期1978年5月- 1982年5月

  吕培俭 任期1982年5月- 1985年3月

  陈慕华 任期1985年3月- 1988年4月

  李贵鲜 任期1988年4月- 1993年7月

  朱镕基 任期1993年7月- 1995年6月

  戴相龙 任期1995年6月- 2002年12月

  周小川 任期2002年12月 - (现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