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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释疑 | 货物贸易便利化相关业务问答

2020-06-05 17:09:11 和讯名家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下称“8号文”)取消了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请问具体是哪些退汇业务?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了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几类业务情形,包括B/C类企业的部分业务及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8号文所取消的,是A类企业办理的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的退汇业务登记,以及A类企业办理的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而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登记。因此,A类企业是取消登记的前提,5万美元用于划分小额便利。对此,企业在实际业务办理中要注意。

  问: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名录登记?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第五条简化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该政策主要是解决当前大量小微企业所面临的、按照传统外贸企业管理模式在通过支付机构办理跨境电商收付汇时手续繁多的问题。实际执行中,如果该类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贸累计收汇或付汇金额接近20万美元或难以确定本年度是否会超过20万美元时,还是建议企业择机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此外,企业还应每月关注外汇局向支付机构和银行发布的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如果企业在公布名单之内,则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问:8号文放宽了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但只提到了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情况,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的可以购汇偿还吗?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下称“3号文”)的规定,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允许办理结汇,但需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的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根据同时发布的该政策解读,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包括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出货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包括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对于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且按规定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企业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也允许企业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所在地的外汇局备案后,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这表明,8号文规定的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情况,是在原有政策执行口径上的必要补充和进一步便利,因而对上述国内外汇贷款,在规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的基础上,如果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银行应当在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并应与3号文政策解读中要求的月初报送外汇局核准的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相关数据的要求保持一致。

  问:8号文放宽了银行业务审核签注手续,是否意味着银行不再为企业办理签注?

  答:签注操作是银行在办理国际业务时最常用的防范重复收付汇风险的一种措施,现行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外汇法规中,均有明确的条款要求银行应如何在审查后的相关单证上签注并留存。

  8号文首次从外汇管理政策的角度提出放宽银行业务审核签注手续,是满足当前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需求、提高外汇收支业务办理效率、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建立合规便利良性循环的一项重要举措。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有其前提条件:一是根据银行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二是按照实质合规原则,三是银行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因此,不同的经办银行在落实该条政策时可能存在时间差,还有部分银行可能没有实际业务需要,都可能导致企业在实际收付汇业务办理中仍需进行业务签注。

  问:外贸企业如何申请加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答: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由外汇局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相关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符合条件的银行则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后对本行的试点企业开展试点业务。

  作为外贸企业想要申请加入便利化试点,首先需要确定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是否具备试点资格。如该分局具备,则可根据试点方案,对照判断企业自身是否符合试点条件。目前,不同分局对试点企业资格的细节要求上会略有不同,大致包括: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内部管理制度措施完善、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且连续三年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近三年货物贸易分类持续为A类等。

  此外,外贸企业还需确认自己的业务经办银行是否是符合试点条件并已向外汇局备案的试点银行,并需获得该银行加入试点的推荐。

  问:新设企业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需要到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首先要办理名录登记。新企业从事货物贸易进出口的,需要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到所在地外汇局或通过网上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办理名录登记业务时,企业应提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相关材料范本可以从外汇局官方网站“行政许可”业务栏查询并下载。

  名录登记办理过程中应注意几点。通过网上办理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进口企业名录登记”和“出口企业名录登记”任意一项办理业务即可,无需分别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上传资料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反面均有内容,注意不要漏传。如果企业法人是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居民的,由于网上系统暂不支持护照信息录入,建议直接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办理。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凭自身《营业执照》办理名录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也可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

  问:新设企业是否必须开立待核查账户?办完名录登记之后还需要什么操作?

  答:新设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如果选择不开立待核查账户,企业经常项目有关外汇收支可直接通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新设企业在后续经营中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外汇局列为B/C类企业,则企业发生退汇收入业务时需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

  问:新设企业做好名录登记之后,还需要什么操作?

  答:新设企业后续应按规定办理企业报告。新设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送外汇业务报告。其中,贸易信贷业务报告、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时间差业务报告等义务性报告,应及时办理,否则企业可能面临监管或处罚。根据最新政策规定,企业报告无论时间长短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办理,新设企业也无需再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辅导期报告,使报告业务操作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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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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