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用汇无需再批
2007年10月19日17:15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周健森
作者:周健森今后企业在海外市场进行投资,其用汇数额将无需再进行审批。国家发改委今天上午正式宣布,取消“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和“外国企业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证明”两项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政策,发改委近期将陆续取消6个行政审批项目,另有6个行政审批项目将进行调整。
按照此前执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方投资用汇数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用汇数额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还要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批准。此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虽然有法定依据,但是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或可以通过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
另外,发改委还同时宣布,“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审批”的审批部门,今后也将由发改委调整为证监会。而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第四批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今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包括增发)及上市等多项审批,也将转由证监会负责。
(责任编辑:刘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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