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监管的外汇保证金交易

2007年09月24日10:18  来源: 和讯网    作者:和讯外汇

  美国对外汇保证金经纪商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的落后。美国期货市场监管机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以下简称CFTC)依据的法律主要为: Commodity Exchange Act(1936年商品交易法,以下简称CEA)、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Act (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以下简称CFTCA)、 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0(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以下简称CFMA)。

  赋予CFTC对在交易所和场外交易的期货和商品期权的唯一管辖权,同时也赋予了它监管市场中介机构的权利,如期货佣金经纪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以下简称FCM)。不过,场外外汇交易并不受CEA监管,除非这些交易涉及未来在商品交易所交割。CFTCA赋予了CFTC对期货合约的专属管辖权,但是有关外汇合约的监管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由于陈旧的法案早已无法适应当代日新月异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所以克林顿政府在2000年制定了CFMA。CFMA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对OTC衍生品交易的限制,但是CFTC对OTC外汇衍生品的管辖权只是被限定在期货和期权产品上,远期和现货外汇合约并不在CFTC的管辖范围之内。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这几部法律当初都是针对期货业的监管而设立的,里面并未考虑到对外汇现货交易的监管,因此在美国外汇经纪商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客户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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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栾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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